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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童斌。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未于2013的1月22日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该行为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