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温书信与郝景福、赵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书信,郝景福,赵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温书信,农民。被告郝景福,农民。被告赵相周,1967年9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书信诉被告郝景福、赵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以与两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书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书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