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温书信与郝景福、赵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书信,郝景福,赵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温书信,农民。被告郝景福,农民。被告赵相周,1967年9月26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书信诉被告郝景福、赵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以与两被告已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书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书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强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