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左风光与张胜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左风光;张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左风光。被执行人张胜。关于申请人左风光申请执行张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鄂华容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胜的银行存款91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鹏飞审判员 陈杰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