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蓓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吕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