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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芝民初字第26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蓓蕾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吕爱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