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务工。曾因赌博于2008年12月29日被罚款3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2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同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驾车至瑞安市汀田街道后里工业区宏达毛纺厂西至东首的第7、8间小卖部,用技术开锁进入该小卖部,窃取被害人蔡某人民币2000余元及利群牌香烟10条、雄狮牌香烟3条、七匹狼牌香烟4条、中华牌香烟7条、红双喜牌香烟1条、白沙牌香烟5条、芙蓉牌香烟1条、芙蓉王牌香烟3条、红塔山牌香烟3条、红河牌香烟3条、大红鹰牌香烟1条、黄鹤楼牌香烟1条、双喜牌香烟3条。经估价,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65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蔡爱利人民币8545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丽 娜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吴小珠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海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