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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段立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段 立 固 安 县 永 生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段立,女,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法定代表人马永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8057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