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袁述富与黄亮娟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述富,男,汉族,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6414。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亮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东莞市万江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841,系东莞市万江东亮脚手架购销店业主。再审申请人袁述富因与被申请人黄亮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9月13日作出的(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述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审判决一切责任由袁述富承担,黄亮娟是否全无过错?原审判决不当,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正确。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在《租赁合同》的约定,认定黄亮娟交付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认定袁述富主张应扣除黄亮娟迟延交付及提早取回租赁物的租金缺乏依据,并无不当。袁述富关于春节及雨季各免租期一个月的主张,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故原审判决不予采纳,符合法律规定。袁述富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袁述富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述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