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6-1号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隗巍,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刘景春,经理。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龙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曹京江审判员 孙继俊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