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4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丛湘军、陈安文与姜正、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湘军,陈安文,姜正,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31-2号原告丛湘军。原告陈安文。被告姜正。被告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上列原被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姜正驾驶的苏A×××××-吉C×××××挂重型货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南京浩宇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54570元,被告申请对该车解除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姜正驾驶的苏A×××××-吉C×××××挂重型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