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240号原告赵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熊应章,擂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某某,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蒲某甲,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系蒲某某兄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蒲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李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