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临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昆、张军、张磊、张梅侠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昆,张军,张磊,张梅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昆,女,农民。被执行人张军,男,居民。被执行人张磊,男,居民。被执行人张梅侠,女,农民。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渭南市公证处2013年3月33日作出的(2013)渭证经字20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昆、张军、张磊、张梅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梅侠、张军、张磊、王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梅侠、张军、张磊、王昆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张梅侠、王昆、张军、张磊处执行回案款286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渭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公证处(2013)渭证经字第20号执行证书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学民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