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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开粦与郑彩庆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蔡开粦,男,汉族,住平远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广东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彩庆,男,汉族,住梅县。再审申请人蔡开粦因与被申请人郑彩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1)梅中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开粦申请再审称:涉案《租赁协议书》签订后,郑彩庆提供给蔡开粦使用的场地其本人根本没有使用权和管理权,该土地属于第三方石扇镇企业办所有。郑彩庆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好全部证照给蔡开粦使用。《租赁协议书》因郑彩庆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而无效,郑彩庆应返还蔡开粦已交的租赁款,赔偿蔡开粦的经济损失。由于郑彩庆的违约行为,导致蔡开粦无法正常生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审判决认定《租赁协议书》有效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租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无不当。蔡开粦未依约支付2010年度租金,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约定及案件事实,认定蔡开粦、郑彩庆之间系租赁关系,并判令郑彩庆承担蔡开粦另向石扇镇企业办交纳的租金,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蔡开粦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蔡开粦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开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莺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