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2号倪海法与汪明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海法,汪明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倪海法,男,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程玉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明水,男,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县。负责人:胡旭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海法诉被告汪明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被告汪明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被告汪明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均在安庆市潜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应由安庆市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安庆市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汪明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均在安庆市潜山县,被告汪明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本案无法律关系,故本案应由安庆市潜山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潜山县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庆市潜山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俞 健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在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