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福华与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49号原告刘福华。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93号415室。法定代表人史向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战宝敏,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华诉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津市聚海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