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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刘祥平与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平,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刘祥平,男。被告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平诉被告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崔起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端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