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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武合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