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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保能与皇甫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能,皇甫菲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9号原告:孙保能,农民。被告:皇甫菲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能为与被告皇甫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能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能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孙保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