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孙保能与皇甫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能,皇甫菲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商初字第39号原告:孙保能,农民。被告:皇甫菲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能为与被告皇甫菲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能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保能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保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原告孙保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金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