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贡井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绍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绍云,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贡井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林绍云,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4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壮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虹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