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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鲤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学仁。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下石深阳路20号。法定代表人梁启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卓成管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02760.08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芥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