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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丁菊萍与沈和良、封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和良,丁菊萍,封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和良。委托代理人:余建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菊萍。委托代理人:俞敏慧。原审被告:封明芳。上诉人沈和良为与被上诉人丁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2)绍越商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董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季璐璐、王瑜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申请缓交本案诉讼费,本院通知其缓交诉讼费期限至2013年1月19日。上诉人沈和良在收到本院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佳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