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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行审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赖日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义行审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许仍理。被执行人赖日阳。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义运罚字(2012)070411100668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2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开设的超车道车内饰音影设备改装店从事汽车内饰改装业务,因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2)070411100668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明明审 判 员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XX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