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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俞林校与陈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校,陈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3号原告:俞林校。委托代理人:俞国康。被告:陈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林校与被告陈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林校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林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林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俞林校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