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俞林校与陈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林校,陈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63号原告:俞林校。委托代理人:俞国康。被告:陈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林校与被告陈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林校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林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林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依法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俞林校负担。审判员 杨燕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