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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龚三利与陈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三利,陈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龚三利,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被执行人:陈丰民,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陈丰民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坊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丰民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105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德平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