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谢军农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农,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农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农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书证:现场查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走私货物照片、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清、刘某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农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检验证书、海关关税计核证明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农走私电子产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农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谢某农驾驶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持072846××、072846××号集报单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塑胶粒、集成电路等货物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发现除正常货物与申报相符外,另混藏有数码相机、摄录机等电子产品一批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深圳海关审单处核定,该批走私电子产品共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的受理和立案过程。2、查验记录单、查获经过,证实皇岗海关物流监控处干部于8月21日17时查获被告人谢某农。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涉案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4、涉案货物、汽车照片。5、广东××公司出具的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涉案车辆挂靠该公司,该公司不参与一切经营活动,该公司不知道被告人谢某农走私。6、被告人谢某农的户籍证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谢某清的证言:称该车现挂靠广东××公司,雇请谢某农为其开车,每月工资为8000元港币。其不知道被告人谢某农走私。2、证人刘某源的证言:称谢某清为车牌号为粤ZE××港的车的车主,其帮谢某清管理这部车,谢某农为其开车已有三年。8月21日正常报关的货物是其老客户的货物,其对被告人谢某农私自走私不知情。(三)被告人谢某农的供述:称货主系叫“阿伦”的香港男子,因其是中港车司机,故阿伦与其商议以带工费每箱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忙带货,其猜测“阿伦”就是专门找人带货走私到深圳的水客。8月21日其有货送到深圳,于是就与“阿伦”联系带货,其装好正常的货物后即到香港彩园路与“阿伦”一起把货搬上车并放在车厢的尾部。“阿伦”称货物是小东西,一共六箱,他同时答应事成后会给其好处费1200元人民币。车主、运输公司及正常申报货物的货主事先均不知道其此次走私行为。(四)检验证书,证实被告人谢某农走私的数码相机的产地、品牌和数量。(五)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谢某农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04110.61元。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农的家属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伍万元,冲抵罚金之用。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农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谢某农帮助他人走私货物入境,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数码摄像机99台、数码照相机487台、可充电锂离子电池20块予以没收,由海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许瑞韩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彦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