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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唐时平,向平等与陈林,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时平,向平,秦继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唐时平,男,生于1975年5月1日。原告向平,男,生于1978年10月26日。原告秦继祥,男,生于1969年5月29日。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谭红,重庆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阳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义勇,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生于1992年9月25日。原告唐时平、向平、秦继祥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龙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时平、向平、秦继祥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时平、向平、秦继祥撤回对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东阳物流有限公司、陈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7.00元,减半收取2948.50元,由原告石柱唐时平、向平、秦继祥承担。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小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