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符豪奔申请执行符创科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豪奔,符创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33号申请人符豪奔,男,生于2005年7月29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董信实,女,生于1964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符创科,男,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符豪奔申请执行符创科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的抚养费人民币4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人民币420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1月至2013年6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