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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秀波与刘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波,刘路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秀波,农民。被告刘路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波与被告刘路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波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秀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玲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