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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滕心贵与刘传魁、刘传领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魁,刘传领,滕心贵,刘士云,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魁,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领,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心贵,男,1945年6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刘士云,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第三人: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芳林,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传魁、刘传领与被上诉人滕心贵、原审被告刘士云、原审第三人涡阳县义门镇滕刘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刘传魁、刘传领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传魁、刘传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传魁、刘传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