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金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