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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58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2年3月15日,汉族。被告唐某某,男,生于1987年10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天明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金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