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徽执字第0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红生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徽执字第0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生,男,汉族,私营业主,住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家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徽民一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向王红生支付货款本金437600元、违约金43760元、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712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3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庄翊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