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友堂与被告郭渤海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堂,郭渤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东民初字第406-1号原告陈友堂,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郭渤海,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于林村村民,住该村,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友堂与被告郭渤海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伦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