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程益斌与李忠柱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益斌,李忠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1283号原告:程益斌。委托代理人:姜玲,私营企业主。被告:李忠柱。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益斌诉被告李忠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益斌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清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