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知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陈国洪与平燕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洪,平燕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知初字第34号原告:陈国洪。委托代理人:王松、俞越华。被告:平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洪诉被告平燕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洪撤回对被告平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