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7号原告朱某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士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