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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远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远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光秋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坪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南充市远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建设路60号。法定代表人文涛,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光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远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应由原告南充市远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红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