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海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公司、王传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催字第55号申请人: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司。法定代表人:王传武。委托代理人:张兴磊。申请人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010005121578023、面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宁波夏纳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家尚电器有限公司、经多次背书转让、最后持票人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公司、付款行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12年9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泰柴机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檀丹霞审 判 员 何诗昂代理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瑚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