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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郝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10日育有一子,取名李某,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但被告一贯好赌,虽经原告多次批评,被告还是不知悔改。2000年被告下岗,至今没有工作,但是还沉迷赌博。201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难以继续生活下去;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单位租给原告位于路家湾南排12号平房的居住权归原告;原、被告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请的位于路家湾南排12号的房屋原本是在被告的名下租赁,被告下岗之后才转到原告名下;至于赌博恶习被告已经在改正,故坚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10日育有一子,取名李某,现已独立生活。近期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此外,被告承认其存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但已经改正。本案诉讼中,被告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可,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坚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近期双方虽然因琐事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原告应念及多年夫妻感情,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给予被告反省、改变的机会,共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宜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