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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刘国华、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国华;安林;陈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刘国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文聪,系广东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林,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系铲车的驾驶员。被申请人陈文彬,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系铲车的实际支配人。申请人刘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安林、陈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安林驾驶的由被申请人陈文彬实际支配的铲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万元为限),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国华提供了信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林驾驶的由被申请人陈文彬实际支配的铲车(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万元为限)。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上的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伟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