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与谷进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谷进彬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通泰路商鼎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赵忠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系该单位员工。被告谷进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谷进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