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培显与刘世宁、刘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培显,刘世宁,刘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0号原告董培显。被告刘世宁。被告刘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培显诉被告刘世宁、刘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48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548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会启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