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罗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魏元利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元利,王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罗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魏元利。被执行人王堂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堂海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堂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堂海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