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巩军林申请执行巩生业故意伤害附民事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军林,巩生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巩军林。被执行人巩生业。巩军林申请执行巩生业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巩生业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巩军林申请执行的款项共计人民币7232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巩军林已按自己申请执行的款项领完全部赔偿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永胜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