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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罗文界、张华等与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界,张华,宋俊杰,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保字第4号申请人:罗文界。申请人:张华。申请人:宋俊杰。被申请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2101弄8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波。申请人罗文界、张华、宋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3年1月29日向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文界、张华、宋俊杰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盈盈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