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与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嘉工业区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郭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汉斌,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燕路66号。法定代表人郑洪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丰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被告已履行诉讼请求项下之义务。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钢精密模具(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建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