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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峨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峨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育,该公司董事长。全权委托代理人覃玲菊,该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文昌,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担保纠纷[(2013)峨法执字第5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8日作出的(2000)峨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0年10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机关,没有自由资金偿还债务,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院作出的(2000)峨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3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508569.82元[其中本金400000.00元、利息88588.59元以及2000年5元至2012年12月的利息19981.24元(按央行一年存款利率0.325%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1000.00元(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207569.82元;申请执行人天峨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峨县下老乡人民政府双方自愿同意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00)峨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为此,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00)峨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恒林审判员  贺仕雄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