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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问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澄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问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甲,男,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系被告王某甲之长子。被告王某丙,男,汉族。系被告王某甲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问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问某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调解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无诉讼必要,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问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