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蒋运安诉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运安,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20号原告蒋运安。被告刘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代表人:杨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蒋运安诉刘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运安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军所有的鄂F2Y7**小车及位于枣阳市南城建设路东端的一套单元房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七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706**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蒋运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军所有的鄂F2Y7**小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被告刘军拥有的位于枣阳市南城建设路东端的一套单元房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三、将原告蒋运安提供担保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北关社区七组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000706**号)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