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胡林会诉夏金秀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038号原:胡某某,男,生于1959年5月5日。委托代理人:王丽宏,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某,女,生于1963年4月22日。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丽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我们夫妻关系一般。1983年1月10日生育大儿子胡军某,1987年10月10日生育二儿子胡海某,1990年7月10日生育小女儿胡菊某。后因家庭琐事我们经常发生争吵,为了继续维持家庭,我一直忍气吞声,但被告却不体谅我的一片苦心。1997年2月8日,被告说她要去千阳县的草碧镇去逛庙会,结果一去再没有回来过,从此就杳无音信了。现在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因此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一般。1984年1月10日生一长子胡军某,1987年10月10日生一次子胡海某,1990年7月10日生一女儿子胡菊某。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产生裂痕。1997年2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一人抚养三个孩子成人。现原告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胡家庄村委会的证明,证人李玉宽、胡会儒、胡志善、张小爱(被告之弟妻)的证言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相互扶助。本案的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逐渐不睦,特别是1997年被告离家出走后,长达十五年下落不明,导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在原告要求离婚,理由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胡某某与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亚辉审 判 员 张德前人民陪审员 张永福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培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