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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左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2013)左民初字第1号秦民航与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民航,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左民初字第1号原告秦民航。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某,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秦民航诉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其至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民航、被告上其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樊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民航诉称:2011年10月,其为被告上其至村委会实施水泥路面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除相关部门补助的213540元外,被告上其至村委会尚欠242160元工程款未予结算。其多次向被告上其至村委会索要,但被告上其至村委会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其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2160元。被告上其至村委会辩称:该村委会认可拖欠原告秦民航242160元工程款的事实,但由于该村委会领导调整等原因,原告主张的该笔工程款尚未纳入该村委会的账务,无法支付。如果能支付,该村委会同意一次性尽快处理完毕。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3日,原告秦民航与被告上其至村委会签订修路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秦民航的施工队为上其至村的道路实施硬化工程,每平米单价为65.1元,工期从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26日,工程量以最终实际测量平米数为准。工程验收后,被告上其至村委会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10%的工程款在工程二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时付清。施工完毕后,左权县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于2011年12月4日验收该工程为合格工程。原告秦民航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70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455700元。除补助的213540元外,被告上其至村委会还应支付工程款242160元。2012年9月20日,被告上其至村委会就拖欠的工程款为原告秦民航出具欠款书一份。后原告秦民航多次就该笔工程款向被告上其至村委会索要,但被告上其至村委会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付。故原告秦民航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上其至村委会支付工程款242160元。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秦民航向法庭提供了修路施工承包合同书一份、质量鉴定检测意见书一份、委托证明一份、欠款书一份。被告上其至村委会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秦民航提供了修路施工承包合同书、质量鉴定检测意见书、委托证明、欠款书,被告上其至村委会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秦民航与被告上其至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原告秦民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道路硬化,工程也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在此情况下,被告上其至村委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及实际完工量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上其至村委会虽然认可拖欠原告秦民航工程款的事实,但经原告秦民航多次催要却迟迟不予履行,明显违反双方约定。故对原告秦民航要求被告上其至村委会支付24216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秦民航工程款二十四万二千一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左权县寒王乡上其至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光伟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李红宇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智亚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