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01-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怡,李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张静怡,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李帅,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魏县东代固乡西代固村。本院在审理张静怡诉李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怡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海岭